
花10万买了地下停车位,钱付了,车位却被人霸占着,挡风玻璃上还贴着一张"告知清单"。找开发商,对方一句"车位已经卖给你了,后面的事不归我管"。这钱能白花吗?
基本案情
停车难,是现在很多人头疼的事。林女士刚买了新车,正愁没地方停,正好小区开发商在卖地下停车位。她觉得这是个好机会,二话不说签了《停车位购买协议》,约定以10万元买下一个停车位。
几天后,林女士如约把10万付了。第二天,她兴冲冲准备把新车停进去,却发现车位里已经停了一辆车,挡风玻璃上还贴着一张"告知清单",上面写着:这个车位,开发商之前租给了一位王先生,但开发商卖车位时没通知王先生,害得王先生没能行使优先购买权,所以王先生用"强制停车"的方式,要求开发商给他优先购买的权利。
林女士懵了,赶紧联系开发商。开发商却推诿:我们卖车位前,确实已经告知过租车位的王先生优先购买权,是他自己迟迟不回复,我们才把车位卖给你的;而且我们和你签的《停车位购买协议》,只管产权变更交付,交付之后发生的纠纷,跟开发商无关,你自己和王先生协商,或者去打官司。
林女士咽不下这口气,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。
律师建议
这个案子,要从"合同相对性"说起。
买卖合同是债权债务关系,具有相对性。林女士买的是开发商的车位,开发商就是她的交易对手,就该对车位能不能正常使用,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。
更关键的一点是:林女士付了钱,但车位的产权还没办理过户登记,所以从法律上说,这个车位到现在还登记在开发商名下。开发商连最基础的"把车位干干净净交付给林女士"都没做到,理应对此负责。
至于开发商拿"我和王先生的租赁关系"来抗辩,那更是两码事——那是开发商和王先生之间的事,跟林女士买车的合同义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。按照《停车位购买协议》的约定,开发商本就有义务排除车位上的障碍、保证林女士正常使用,现在没做到,就该承担法律责任。
三个风险点
第一,买东西别只盯着"产权变更",能不能正常交付、正常使用,同样重要。
第二,签合同时,把"排除障碍、正常交付使用"这类义务写进去,别让卖方钻空子。
第三,碰到"已经租给别人、还卖给你"的情况,卖方没告知,往往构成违约,别被一句"不归我管"唬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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