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〔2016〕36号文件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自2016年3月23日实施以来,目前仍为有效执行文件,未作废或修改。该文件作为营改增的核心政策文件,对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在营业税时期,安置房交易按照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,其计税依据主要依据以下规定:
政策依据: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
根据财税[2016]36号文件规定,回迁安置房不属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对象,需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。主要政策要点包括:
2016年12月,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[2016]140号文件,对安置房增值税政策进行了重要补充:
在安置房增值税计算实务中,企业需特别注意以下关键点:
鉴于安置房增值税计算涉及多项政策规定且存在政策演变过程,建议企业在实际操作中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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